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
交通事故中应区分雇佣开车行为与借车行为
【案情】 2009年9月15日19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电动车摔倒,张某摔至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上,造成张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损毁。经鉴定,张某损伤为八级伤残。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正常驾驶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行经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发生纠
2011-04-07 1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