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5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刊登了《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案情如下:贾某和唐某均是为某石料厂运送石料的个体运输户。2010年4月10日,贾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运送石料途中与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擦碰,造成唐某车辆轻微损坏。经中间人说和,二人以互换车辆,互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处理了事故。201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贾某将已经置换给唐某的农用运输车从石料厂偷偷开走。当天下午,贾某将被盗车辆开到邻近县市一个露天的废品交易市场内,以车坏为由将车停放于该市场,并向看门人交纳看车费20元。4月20日,被盗车辆被找到并发还被害
2011-05-25 1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