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锁的车停放在企业车棚内丢失谁担责
王某平日驾驶电动车上下班,电动车停放在企业车棚内。某日,王某由于粗心,将电动车停放好后未给车辆上锁。由于未上锁,被小偷将王某的电动车开走。之后,王某认为企业保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企业索赔;企业负责人以企业无义务看管且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对于本案中企业是否对王某丢失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王某是基于对企业的信赖关系,才将车辆停在那个地方,虽然王某在停车时没有做好防盗措施负有过错责任,但由于保安人员没有尽职看守,用人企业不能免责,企业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王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企业车棚内,与企业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关系,由于企业是无偿保管,企业在保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对王某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王某与企业之间形成车辆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王某在企业上班,企业对员工的人身、财产有一定的安保义务,企业为员工提供车棚以停车用,王某基于对企业的信任将电动车寄存在企业车棚内,寄存期限始于上班终于下班,而在寄存期间王某有权随时取走电动车,故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另外,由于企业车棚是免费提供给员工使用,故双方是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
第二,本案中企业在保管车辆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王某自身的重大过失,没有将电动车上锁,才导致电动车被盗。王某认为是保安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刘某(小偷)当其面将电动车骑走保安并未加以阻止,才导致电动车被盗,对此,笔者认为,由于王某未锁车这个重大过失,致使刘某(小偷)并不需要使用其他较为激烈的偷盗方法(如撬锁)即可轻松将电动车骑走,对于一个正常骑车出入的人员,保安并没有义务将此人当成是小偷去拦截,保安并不存在不在岗位或看到小偷撬锁置之不理等不尽职的重大过失,故企业对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企业对王某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