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财物被盗,饭店告示能否免责?
【案情】
陈女士某日与女儿前往某饭店就餐,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陈女士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陈女士的财物被盗,系陈女士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陈女士则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42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内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饭店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陈女士的财产损失,系陈女士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在陈女士。饭店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女士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陈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务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受到经济损失,饭店作为经营者,应予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饭店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