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权利需从细节入手

发布时间:2013-11-07 09:22:00 查看次数:2213


   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贯彻落实法律规定,需从大处着眼,细节入手,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选择到场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未成年人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通常是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选择。首先选择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再选择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其他众多成年亲属们及其他合适成年人之间,选择哪些人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意见。只有满足未成年人心理需求,选择合适成年人才能消除其恐惧和抗拒,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反之,一旦因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不合适,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精神负担、思想压力和心理恐惧,必然背离制度设置的初衷。

   切实满足未成年人对讯问地点的要求。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选择其住所、学校或工作单位,因为在未成年人比较熟悉的环境里讯问,更有利于舒缓其紧张情绪。但究竟是在未成年人的住所讯问,还是在其学习的学校或者工作单位讯问,应尽量满足未成年人提出的要求。

   如果未成年人要求在自己的家里接受讯问,不希望办案人员到其学校或工作单位,办案人员应当同意,而不能因为路途遥远或不方便强行在未成年人不愿意去的地方讯问。

   仔细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得到法律援助。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强制辩护制度。未成年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自己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办案单位通知,但可能没有积极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所以,除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检察机关还应仔细了解律师履职情况,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辩护人没有履行这种职责或者对辩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不满意,应当允许其更换辩护人。对于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可以按照委托协议来更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新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