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危及债权时债权人能否撤销?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5-07-20 11:04:00 查看次数:3143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甲对乙负有到期债务,且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但甲对丙享有继承权,若甲放弃继承权,必然危及乙的债权实现。此时,乙可否向法院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的行为?

  该案例涉及到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放弃继承能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解决这一问题,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二、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学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及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于债务人的三种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对于《意见》中“法定义务”的理解,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意见》中的“法定义务”仅指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夫妻相互扶养、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等,并非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义务。而有人则认为对《意见》中的“法定义务”应做扩大解释,即法定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认可并保障实现的约定义务。

  对于《意见》中“法定义务”的不同理解,根源仍在于对“放弃继承能否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总体来说,理论界及实践界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放弃继承行为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原因在于:第一,放弃继承是基于身份的财产行为,其不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二,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我国实行当然继承主义,即继承开始后,除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外,继承人当然取得遗产,故放弃继承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放弃,属于行使撤销权中的“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当放弃继承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债权。

  否定说则认为,放弃继承行为不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第一,放弃继承是身份行为。继承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继承的放弃也具有身份性质,与买卖、借贷等财产性行为不同。而且放弃继承是人格自由的表现,即使影响了他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合同撤销制度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第二,放弃继承属于拒绝取得财产利益的行为,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如王泽鉴认为,“继承之抛弃,系法定之权利,以人格为基础,旨在拒绝单方面赋予财产利益,债权人虽因债务人抛弃继承之意思决定,‘得而复失’,受有‘损害’,亦属间接、反射之结果。因此在解释上应认为抛弃继承具有身份性质,并属于拒绝受有利益之行为,非债权人所得撤销。”

  三、放弃继承得为撤销权之标的

  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依据,但通过比较两种学说,并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1、放弃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身份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对于放弃继承行为属于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抑或兼而有之,理论界一直有争议。笔者认为,放弃继承虽然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会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选择接受还是放弃继承只会影响财产的分配,不会发生身份变化。严格来说,放弃继承应当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

  2、放弃继承是无偿处分已取得财产的行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l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实行当然继承主义。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就当然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是对其既得财产权利的处分,会产生其财产减少的后果。当这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确认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3、放弃继承得为撤销权之标的,是“禁止权利滥用”的要求,也符合当前的社会环境。自由行使权利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都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应当禁止。继承权也应当遵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如果放弃继承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应当受到限制。再者,允许债权人撤销放弃继承行为,也符合当前社会需要。当前不诚信行为大行其道,债务人违背诚信、恶意躲债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有力惩治不诚信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赋予债权人对危及债权的放弃继承行为撤销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情形发生。

  综上,放弃继承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对《意见》第四十六条“法定义务”作扩大解释来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建议今后立法明确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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