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罪"能威慑谁
【新闻背景】
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国内首例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无疑是此案最有价值的新闻点。
“信息贩子”周建平成为“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第一人,就有一点“冤”了——他是苍蝇不是老虎。我们在对周的落网拍手称快之前,至少该问问是谁向周出卖了领导的信息?这些人或者单位有没有受到司法追究?是不是当“领导”成为受害者时,这一法条才会真正“落地”?请注意,该罪的名称是: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公民的个人信息比领导的更应得到保护。
网友的质疑不满或许有其偏激片面的一面,但质疑不满的背后其实有着一定的现实基础。因为官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信息权益固然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政府信息纷纷公开的时代背景下,如今很多官员的信息其实并非什么秘密,大都能从当地媒体找到。相比之下,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的被泄露被出卖,显然比官员更需要保护。为此,唯有切实加快立法进程,才能有效减少消除民众的不满,真正承载社会各界的期盼。
与这宗“第一案”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法律疑问有待法院释惑。《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生在2008年11月。依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新规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既往发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这是一般原则。从报道中又看不出本案有何“特殊”———除了受害人是官员。
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最为根本的是要对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经济收益与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惩处仍然严重不对称,这就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有恃无恐。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希望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能够有更大的作为,以扼制黑潮的泛滥,而不只有在动了政府官员的奶酪之后,才会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
针对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犯罪危害越来越大的情况,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保护。同时,加快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行政立法以及刑法进程,尽快实现法制保障。建立起部门齐全、分工精细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现代和谐、法治社会的基础。在这个体系中,刑法处于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因此必须先修缮民事(如《民法通则》)、行政立法,在此基础上再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无用的泛滥的信息,像章鱼爪子一样攫住我们身体与生活的每一根神经,让人烦躁到窒息。无孔不入的信息垃圾,逼得人们何去何从?我们自然希望像保护个人财产一样保护个人信息,所以看到首例“侵犯信息案”人们一度兴奋雀跃,可是看清新闻了中“领导”内核,神色又不禁黯然下去,嘴上却还想讨点便宜。
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总是处于一种“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没有民事法律的补位和配套,单靠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显然不够。需要保护的人总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自然就容易心有不满口出怨言。为此,只有尽快出台一部更为全面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才能有效平息民众的不满,真正承载社会各界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