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拉货物抵扣欠款能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网络 作者:侦监科  发布时间:2009-09-07 16:19:00 查看次数:2758


偷拉货物抵扣欠款能否构成盗窃罪

  偷拉货物抵扣欠款能否构成盗窃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案情:王某经营一家瓷厂,主要生产地板砖,与经营建材销售的个体户张某建立长期供货关系,至2006年4月27日王某瓷厂停产时,张某已拖欠王某地板砖货款5万元。期间,王某多次索要,张某均以暂时无款为由推脱。2008年7月19日晚上,王某雇佣叉车、货车各一辆,趁张某门头无人之机将张某堆放在门头外的53件三合板偷拉走,并卖掉抵扣张某拖欠的货款。张某知悉后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后经物价部门核实,王某偷拉走的三合板价值6万元。


  分歧意见: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首先,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张某的三合板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虽然张某拖欠王某货款,但王某应当通过正当渠道索讨,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王某偷拉的三合板价值6万元,超过了张某拖欠的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作为民事经济纠纷处理。理由:王某虽然采用了秘密的方法将张某三合板拉走,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是为了索讨自己的合法货款,并非以非法占有张某财物为目的,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而应作为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王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看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要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保管的财物,这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本案中,王某基于张某拖欠自己货款,两者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偷拉张某三合板的动机是为了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财物,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非法索讨债务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为索讨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一般都具有绑架的性质,既涉及人身自由,又涉及财产关系,按照刑法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理论,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依照这种规定,而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按照非法拘禁定罪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对非法拘禁中“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加以定罪处罚,进而将其“降格”为普通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同时,对于为索讨债务而非拘禁他人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一律定罪处罚,只有具有殴打、侮辱等行为,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定罪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对非法索讨债务行为处罚的立法意图,不在于对他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而是侧重于对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非法索讨债务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第三,能否构成盗窃罪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在采用秘密窃取债务人财物的手段非法索讨债务的行为中,所窃取的财物超出债务部分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明前超过债务数额,比如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以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以超过部分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如果没有明显超出,超出部分只占债务数额的较小比例,行为人是为了补偿在非法索讨中支付一部分费用,以及拖欠债务期间的利息等,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作为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加以处理。


  本案中,王某偷拉的三合板价值6万元,比债务超出1万元,占债务的20%,比例相对较小,可不作为盗窃处理,而作为一般民事经济纠纷,责令王某退还多占有的部分。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