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网上“人肉搜索”嫌犯是否侵权

作者: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9-07-24 17:16:00 查看次数:2749


 

刑警网上人肉搜索嫌犯是否侵权

本想借助网络破案,自己却成了网络搜索热点,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的刑警小赵这几天有点郁闷。 

    “就是想通过在网上人肉搜索,把犯罪嫌疑人找出来。”“就是找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赵冠乐这么解释自己在网上发帖的初衷。 

    “人肉搜索是一个新兴名词,某网站将其定义为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其核心在于原本素不相识或者相距甚远的人,利用网络共同就某一个问题提供信息。网民人肉搜索的例子已不鲜见,而刑警利用人肉搜索破案却还是个新鲜事。此举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在案情尚未明朗之前即将嫌犯信息在网上公布,有无侵权之嫌?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 

    ■不是通缉,不是通报,而是走群众路线的侦查行为 

    刑警小赵称自己发帖是为公安协查,有网友将此帖称为人肉搜索通缉令,究竟这个发帖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网上发帖寻找犯罪嫌疑人,不是通缉,也与侦查实践中常常采取的通报措施不同。何家弘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可见,通缉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通缉对象是依法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其姓名和身份等相关情况也是被侦查机关确实掌握了的。并且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抓捕的法定依据。通报,也称协查通报,是一种较为传统和常用的侦查方法,只面向公安机关内部,一般是对案发情况和线索的说明,并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协助侦查。 

    对于小赵警官的做法,何家弘认为显然不同于这两种侦查措施,它应当是一种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从而获得案件线索的侦查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群众路线是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的传统,也是宝贵的经验总结。传统意义上的发动群众参与的方法,多为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公布案件情况,请群众配合协助侦查。出于保密的考虑,公布案情的对象范围通常仅限于街道居委会、工厂安保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安保积极分子等。何家弘谈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提倡侦查的专业化,群众路线渐渐提得少了,似乎它已经过时了。但实际上作为实践中效果非常好的一个侦查措施,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协助侦查,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不仅我们用,很多经济和侦查技术都很发达的国家也在用。” 

    以美国为例,警方在重大案件发生之后,经常在电视或平面媒体上公布案件,并介绍嫌疑人特征等情况,请市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我国目前在侦破某些案件时,也开始尝试借助媒体的力量,比如在某些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中,在电视上公布肇事车辆的信息,请群众帮助寻找逃逸人或提供其他线索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侦查机关在借助媒体寻求大众协助破案的方面,走得还不太远,但网络的普及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进行侦查,无疑会提高侦破效率。同时,网络也为寻求破案契机的侦查机关与掌握零散犯罪线索的大众之间,建立起了沟通的桥梁。这种做法我是持肯定态度的,借助网络寻找侦查线索,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何家弘说。 

    ■利用网络破案,必须严格规制 

    在肯定借助网络侦破案件的做法之后,何家弘谈到由于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而借助网络寻找破案线索,又是一种使用公权力的行为,因此应该进行严格的规制。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寻求大众提供线索,必须是在立案之后。何家弘说。这是第一个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在立案之前,侦查活动还没有正式开始,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当然没有权力进行此类涉及面较广的行为。同时,在网上发布案情,请大众协助侦查的这类活动,也不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通常如果发现了命案线索,或者接到犯罪行为正在发生的举报,侦查人员是需要马上采取行动的。而发布信息请求大众协助显然不具有这种程度的紧迫性,因而其必须在立案程序之后才能进行。 

    而在具体发布过程中,相关案件的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核,这是第二个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何家弘说:“发布的材料要达到两个标准,一是不泄密,二是要准确。不泄密,意味着在网络上发布的案情相关情况不能涉及到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和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应当由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的材料,不能够泄露。否则对其后的侦查活动的展开是极为不利的。第二点就是发布的案件介绍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特征等,一定要准确,尤其不能犯张冠李戴的错误。这一点,根据现有的侦查技术水平是可以做到的。何家弘说。 

    第三个应当规制的问题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之前,该行动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这一负责人的级别应当是某一辖区的公安局局长或者检察院检察长。何家弘说。 

    ■利用人肉搜索破案,侵权

    有人认为警察为了搜集线索而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公布在网络上的行为,有侵犯相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之嫌。以在网上发布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为例,何家弘认为,如果发布的程序正当,照片上的人又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就不涉及侵犯隐私权。因为首先照片是在公共场所留下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隐私。其次,如果照片拍摄的是犯罪行为,就是在最广义上所说的隐私权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是要折减的。何家弘说。基于同样道理,在这种情况下该活动不涉及对荣誉权或其他公民权利的侵犯。 

    但在网络上发布案情,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资料,的确有可能涉及到侵权,而这通常发生在发布行为违背法定程序,或者被公布照片、影像资料者最终被证明没有实施犯罪。这样的情况下的确有可能涉及到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与对被侵权者的损害赔偿,都与传统侦查手段造成侵权的情况没有区别。何家弘说:“不会因为这个侦查手段比较新,而特别创设责任追究与损害赔偿机制。” 

    除了侦查机关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何家弘还谈到另外一种可能发生侵权的情况,即,犯罪嫌疑人的资料再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发布案情寻求大众协助破案之后,掌握线索的公民,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供该线索。但实践中,特别是在网络发布的情况下,掌握一部分线索的人很可能将该信息转发到别处,或者进一步披露该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络上被暴露无余。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次披露者无疑是涉嫌侵权的。更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掌握线索的人,在生活中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敲诈勒索,进而涉嫌犯罪的情况。掌握线索的群众应该与侦查机关联系,提供线索,而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再次转发。何家弘说。而这,也是侦查机关在利用网络搜集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注意、也必须提请群众注意的地方。 

    刑警小赵的人肉搜索帖没有涉及到悬赏的问题,但其他侦查机关在利用网络发动群众协助侦查时,是否可以设置奖金?对这个问题,何家弘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悬赏的做法古已有之,并且实践中也还在采用。侦破案件是侦查机关的责任,提供线索的人对其破案起到了协助作用,实际上是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实践中还往往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何家弘说:“因此,案件侦破后,提供了真实准确的线索的人领取一定的奖金,无可厚非。”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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