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后 他受到了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26 15:05:00 查看次数:1950


“经过这次行政处罚,我吸取了教训,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我会用亲身经历提醒身边同学,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近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回访被不起诉人梁某时,梁某再次忏悔道。

梁某今年19岁,是一名学生。今年3月初,梁某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朱某。认识不久,朱某提出想借用梁某的银行卡并支付一定费用。梁某当即意识到这可能是不正当的钱,但出于“哥们儿”义气不好拒绝,又确实想赚些零花钱,便答应了。3天后,梁某收到朱某转账的1万元,取钱时却被告知银行卡被封控,梁某更确信了这笔钱来路不正。又过了3天,梁某再次到银行取钱,谎称是朋友还的钱,顺利将钱取出交于朱某,并从中获利500元。

今年4月,此案案发。今年6月,该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接受、转移掩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考虑梁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退赔诈骗案被害人损失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退缴非法获利,经公开听证,该检察院于今年7月依法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此案承办检察官说。

为确保“罚当其错”,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此案承办检察官依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及时向该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移交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行政检察部门就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梁某进行行政处罚。今年8月,公安机关以梁某隐瞒赃物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52份,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不刑不罚”现象得到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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