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顾客手机扫码、商家使用二维码收款的收支模式应运而生。一些不法分子却发现了“商机”,以偷换商家收款码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此案已于5月13日宣判,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马某现年29岁,无固定职业,今年4月初从郑州坐车到许昌玩。因身无分文又不想打工赚钱,他竟萌生了偷换商家收款码盗窃他人钱财的念头,随即到打印店打印了30多张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为避免被商家及时发现,马某选择在凌晨时分偷换一些小旅馆的收款码,一则此时小旅馆虽开门营业,但收银员睡意朦胧,警惕性不强;二则小旅馆营业金额单笔不算大,即使发现也可能选择不报警。
4月7日凌晨,马某在许昌市区先后偷换了六七家小旅馆的收款码。调包完成后,马某便回到网吧上网睡觉。一觉醒来,马某惊喜地发现自己的手机微信先后收到了五六笔陌生人转来的款项。尝到甜头的马某不敢在许昌逗留,随即坐车离开。
当天,警方接到许昌某旅馆老板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被调包的微信二维码实名认证的人员信息以及旅馆监控录像,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马某并将其抓获。经查,马某以偷换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先后在许昌、驻马店等地盗窃7家旅馆顾客扫码支付的房费。
受理此案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马某秘密用自己的收款码调换商家的收款码,并最终非法占有本应由商家收取的顾客支付款项,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马某多次盗窃,且马某之前曾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刚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又再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今年5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马某提起公诉。5月13日,此案一审宣判,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使用二维码收款,尽量将二维码贴在自己视线能及、监控能及的地方,注意看管,且要经常检查,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二维码避免被替换。收款语音提醒一定要开启,发现收款被盗及时报警。有条件的商家尽量配备扫码枪设备,直接扫描顾客付款码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