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小明(化名)在网上看到“拨打电话号就能挣钱”的广告,遂添加对方好友,根据要求使用一部手机接听上家的语音电话,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家提供的号码,其间两部手机均开免提。上家通过免提与被害人通话,以送礼物等为由引导被害人添加客服微信。不久后,小明介绍小军(化名)加入,并负责对小军结算费用。为减少案发风险,小明、小军偶尔拨打被害人电话,提醒其防止被骗。现已查明,小明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小军从中非法获利1500余元。
判决结果
小明、小军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为诈骗人员提供“手机口”通信传输帮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人行为均系诈骗罪。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小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实践中,在认定“诈骗罪的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存在争议。本案经审理,检察机关认为小明、小军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小明、小军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明知
区分诈骗罪的帮助犯与帮信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帮助人实施诈骗行为,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对其提供帮助则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本案中,小明、小军作为“中间人”,即便一开始不知情,但听到对话内容后肯定明白这是在协助实施电诈;两人偶尔还拨打被害人电话作提醒,与诈骗主犯存在明确的共谋行为,故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小明、小军的帮助行为与诈骗主犯的行为高度紧密
小明、小军在主犯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予以帮助,其行为是诈骗犯罪的一环,不能脱离诈骗主犯而独立存在。有了小明、小军的推波助澜,主犯的诈骗目的才更容易实现。两人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从属地位和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
三、小明、小军的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尤其是网络公共秩序;诈骗罪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区分二者须以帮助行为实质上造成的侵害后果进行定性。本案中,小明、小军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财产损失,造成法益侵害的实质内容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小明、小军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可以实现罚当其罪
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小明、小军代拨诈骗电话长达50余小时,结合查实的诈骗数额,以诈骗罪处罚,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考虑到两人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下调一个刑档处罚,实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