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日前,教育部网站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将考生由他人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的行为明确纳入违规行为(据7月10日《新京报》)。
网友张进:此处理办法好似“隔靴搔痒”,仍在沿用过去的部门行政规章说了算的管理方式。毫无疑问,政府应该在强化部门管理责任的同时,将处理考试违规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遵循了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又可以改善政府当前的教育管理效能。
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制考试舞弊行为,一般是以行为人实施考试舞弊行为时所涉及的某些手段定罪,或是针对特殊主体的舞弊行为定罪,实践中多适用行政法规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惩处。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考试舞弊罪。如此一来,不光是高考替考舞弊,像研究生等其他类型的入学考试、职业资格类考试以及相关的学历认证类考试中出现的泄题、替考、作弊等方面的行为,都可以一并“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