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近日与该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对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合适成年人”指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以及办案机关通过严格程序选取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旨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关于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对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人数一般为一人,不同诉讼阶段合适成年人一般应为同一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人员应在讯问或询问前给予其与在押未成年人一定的接触时间,便于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和沟通。
《规定》还明确了进入监管场所参与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参与诉讼,经办案人员允许,可与在押未成年人交谈,了解其健康状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并进行教育;可以旁听讯问和询问,查阅和核对笔录;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阻碍其进入监管场所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的,可以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办案单位、监管场所的上级部门、主管机关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