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未成年人年龄需多方印证

发布时间:2013-04-11 11:03:00 查看次数:2276


    未成年人年龄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是否具有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等问题,与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为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审查未成年人年龄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全面审查年龄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年龄证据一般是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年龄的特殊重要性和情况的复杂性,仅仅停留在审查案卷中收集的未成年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表层上是远远不够的。

    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刑案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对嫌疑人年龄证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年龄证据一般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医院档案、族谱记载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对嫌疑人年龄证据材料不全的,应该督促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正常情况下,凡是在医院生产的,医院都存有孩子的原始出生档案。农村大都保存着将新媳妇或者新出生的孩子上姓氏族谱的习惯和传统,每年都会将该村某姓氏当年或者上一年度出生的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的农历日期甚至生辰八字都载入族谱,妥善保管。因此在审查当事人的年龄证据时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该审查其出生证明、出生档案和族谱记载复印件。当然也有少数人不是在医院出生的,没有出生证明或者医院档案,一些村庄没有上族谱的习惯和传统,无族谱材料。即使不在医院出生或者没有上族谱的,也要督促公安机关找到当事人的父母、邻居、接生婆、村委会、族长收集其出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决不能仅仅收集当事人的公安户籍资料了事。

    二要准确排除年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医院档案、族谱记载等数个年龄证据不一致的情况。面对相互矛盾的年龄证据,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要耐心细致,审慎甄别。难以甄别的要深入实际,调查取证。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应该按医院档案、族谱记载、同村同月出生人的父母证言、户口簿、身份证等顺序确定证据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是在医院出生的,而且医院的原始出生档案保存完整的,那么,医院出生档案记载的公历时间应该是最准确无误的。如果不是在医院出生,但族谱有原始记载的,而且族谱保存完好的,那么族谱记载的农历时间也应该是比较准确的。如果既无医院档案,又无族谱记载的,应该找同村与其前后出生孩子的父母进行调查,最好找与同月或者相差一两个月孩子的父母调查。因为同村怀孕或者生育时间相近的妇女往往对自己和对方的生育时间比较熟悉,记得较牢,通过多名同龄人父母的间接旁证,也完全可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出生时间。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