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其中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勇认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一制度,面临两个最现实的问题。
一个问题是,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外地的,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联系上其法定代理人,即使联系上了,由于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或好几天后才能到场,使案件侦破讯问的最佳机会丧失了。当然,刑诉法也规定,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可以由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合适成年人”到场,但是其所在学校、单位可能也在外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目前尚不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尚且存在问题,而且,从侦查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一个案件至少要讯问10次,人力物力财力都是现实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能尚未弄清是否为未成年人。如果事后查明是未成年人,那么这第一次讯问即因为由于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成为“有瑕疵讯问”,这时候的讯问笔录是否合法有效呢?
“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李勇的问题有代表性,大多数地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缺少一支随叫随到、有专业知识、能保守秘密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眼下,修改后刑诉法已经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急需组建一支“合适成年人”队伍。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采取了一些有益尝试。
海淀区检察院选择的“合适成年人”主要是司法社工。“2009年,我们尝试聘请了司法社工后,发现他们的知识背景和工作效果明显适合担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年检察处处长杨新娥说。
2012年底,该院的探索被海淀区委政法委在辖区内推广,公检法三机关统一适用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这一《意见》规定,“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和培训由团区委、区教委负责,他们将制作好的名册发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相关部门。《意见》还很给力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由区财政提供经费支持”。目前,在实践中,海淀区主要是以政府财政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完成队伍组建的。
今年元旦后,这一《意见》正式实施。杨新娥说,“原则上,我们要求同一未成年人每次被讯问时,尽量是同一个成年人到场。但目前来讲,并不一定都能保证。”
对于全国很多地区来说,社工组织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并不健全。这些地方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如何建立呢?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张宇。
张宇说,除了来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的社工志愿者群体之外,华东政法大学志愿者组织中的大学生、研究生是“合适成年人”的另一大主力。他们中大部分人学的是法律专业,还有些学生学的是社会工作专业。“他们有个排班表,每天都有固定的值班人员,能够保证公检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张宇说,“去年一年就是这样轮转下来的。”“对于那些不具备成熟社工组织的地方,现阶段可以采取主要依靠政府的办法,争取团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充当‘合适成年人’,只是我们要花力气进行一番培训。”她还专门编写过一本培训手册。
为浦东服务过的“合适成年人”,远不止大学生志愿者。据张宇介绍,他们从2004年开始试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07年时浦东公检法三机关已经全部执行这一制度。在将近10年的发展历程中,他们经历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阶段,也经历过请志愿者、大学生义务服务的阶段,经历过老干部、青保干部为主体的阶段,也经历了更加专业的青年志愿者为主体的阶段。她说,一路走下来,专业社工无疑是最佳选择,今年他们就在争取将此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以保持“合适成年人”队伍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在场监督的效果,以及办案的安全。
“第一次讯问”有瑕疵怎么办
对于李勇提到的有瑕疵的“第一次讯问”是否有效的问题,案件数量“相当大”的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有了实践。
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检察官是执行者,也是监督者。张宇告诉记者,对这个制度从一开始,浦东新区检察院把握的尺度就“很严格”。对于不全程在场的、补签字的、变相剥夺在场权的,查出一起纠正一起。
浦东新区检察院发现过“侦查人员在通知代理人后、代理人还没有到的这段时间,先行开始讯问的情况”;还发现了个别的变相剥夺在场权的情况,“家长来了,但是站在讯问室外面,通过玻璃看得到孩子,但是听不到孩子的声音”。张宇说,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一律严格纠正。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第一次讯问时发现是未成年人的,讯问当然应“立即停止”,并毫不迟延地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才可以继续进行。
对这个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态度也同样“坚决”。杨新娥说,“我们专门议过这个问题”,《意见》当中明确了“应保证每一次讯问、询问都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以事后补签的方式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一律视为无效证据予以排除”。“如果第一次讯问核实身份时,嫌疑人说自己是成年人,后来又发现他是未成年人,之前做的讯问笔录也得毫不犹豫地排除。”杨新娥告诉记者。
李勇认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所取得的口供,一般情况下应当排除,但是有证据证明在紧急和特殊情况下无法实现成年人在场时,也并非一定要机械地予以排除。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除非在某个紧急情况下,警察在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无论是在警察署内还是在警察署之外,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有例外,就是“紧急情况下”。我们实施刑诉法过程中,应否允许紧急情况为例外,怎样解释紧急情况,则需要边实践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