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儿童福利”这一课

发布时间:2013-01-24 10:21:00 查看次数:2268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记忆中的不远处,贵州毕节5名男童惨死在垃圾箱内,新年后兰考的一场火灾又造成7名被收养的弃婴惨死,还有我深藏在记忆深处的那个更悲情的案例,一个名叫爱萍的小女孩,两岁时被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母亲放在火炉上“烧烤”,导致毁容和残疾,因此度过了8年与世隔绝的生活…… 

我不是宿命论者,当人性一次次被摧残,除了追问与愤慨,我们究竟还能为那些可怜的孩子做些什么呢? 

 一个新的生命来到这个世界,或许都有各自的幸与不幸,但经由父辈们构建的美好型社会,起码应该为他们提供一份“底线正义”,让出生不平等的儿童能够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让他们在家庭遭遇困境时不至于流离失所,不至于被遗弃后自生自灭,不至于受到虐待后无所依凭。这是现代政府之所以成立的天然职责,也是现代社会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心,更是我们所不懈编制法治梦巢的出发点。在一个力行法治的环境中,如果连孩子都不能享受到法治阳光的抚照,又谈何我们彼此的安身立命呢? 

逝者已逝,来者可追。对那些尚未受到关注的弱势儿童而言,他们需要的不是成年人富有情感的怜悯,不是对涉事官员猛烈的抨击与问责;他们期待的是福利阳光的早日照射,是避免重复性惨剧发生的彻底解决方案的落地,是一个严密无缺漏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真切呵护。总结那些儿童悲剧事件,无不暴露出儿童福利的脆弱不堪,在缺乏严密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下,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很可能因各种纰漏陷入危险境地。而任何一个悲剧,如果它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没有被发掘出来,其教训就不可能真正被后人吸取,造成悲剧的普遍性病灶就难以被彻底根除。 

从观念上看,我们虽然极度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却未能从政府和社会的层面上确立起儿童福利观。国际上,儿童福利是针对那些父母无能力照顾、社区资源不足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促进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背后乃是对家庭教育缺陷的公共性填补,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保障理念和儿童成长的公共情怀。 

由于观念上将孩子抚育视为父母的“私事”,造成了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奉行“不干预”政策,并直接影响到相关领域的立法。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立法几乎空白。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无法取代儿童福利立法,其不同的立法思路和原则性的规范,对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来说无异于“望梅止渴”。而从目的上看,儿童福利立法最根本的是要明确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这些公共部门的责任,将弱势儿童完全纳入可照料的视线之内。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决不应在最需要保护的弱者权益上存在短板。很早的时候,美国就放弃了“不干涉”原则,由政府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了诸如儿童虐待预防法案、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保障性法律。英国儿童津贴以及相关福利制度在世界上起步较早,并拥有完善的儿童福利立法体系,其针对残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行政体制和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十分健全。相比而言,受制于认识的误区导致行动的迟滞,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缺位已久。例如,收养法为倡导社会爱心、为国家分担负担,特别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可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但这种鼓励公民收养弃婴的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造成弃婴收养主体不合格、程序不规范、抚育不达标、监管不及时等问题。 

托起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我们确立体系化的儿童福利观念,并从营养、教育、医疗、安全等全方位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立法,将政府职能、社会职能和家庭职能整合在一起,为那些因为种种原因陷入困顿的弱势儿童,搭建起一个幸福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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