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地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机制,把人文关怀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全流程、无缝隙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品行调查制度。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推行捕前诉前品行调查制度。由办案人员或委托特聘的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现实表现、犯罪背景、帮教条件等非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多方面、深层次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品格证据,以此作为是否审查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在发表量刑建议时参考的重要依据。
二是积极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全省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在双方真诚和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轻缓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以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是探索建立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该省多地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制定了《关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规定》,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办案中,在不影响诉讼进程与羁押管理的前提下,各地争取监管机关的配合,适时安排家长与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人会面,无法会面的进行亲情连线,切实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对于消除其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同时,针对有些未成年人的异地监护人往往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的实际情况,省院于2011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规定在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从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一定青少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