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办理未成年人案注重“三化”

发布时间:2012-06-15 11:32:00 查看次数:2224


    陕西省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特殊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法,在诉讼各阶段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1.执法办案人性化。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给予适度的司法人文关怀。如雁塔区院设置了专门的谈话室,注重人性化布置,积极营造温馨的沟通氛围。

    2.诉讼过程透明化。该省各基层检察院在办案时,严格依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有的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经验,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视情况邀请律师或帮教志愿者共同参与,有的试行人民监督员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江某等二人盗窃案中,因无法联系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该院按照其制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制度》,从人民监督员中选请一名曾担任铁路某单位工会主席的老同志作为江某的特殊家长,全程监督办案人员的讯问过程,并提出了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3.帮教过程延伸化。在过去的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载入学生档案,学校便按照相关规定规劝该学生退学或变相开除学籍,给其以后就业造成障碍。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该省部分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商洛市商州区院、横山县院等为延伸帮教,与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试行办法》,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作不起诉后,其《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个人档案,保存于司法机关,并予以有条件地封存,非经批准不得向外透露,为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及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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