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增加“特别程序”一编,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该编第一章。
“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是各界共识,绝大部分内容没有分歧,所以只有小调整。”参与修改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对记者说。
宋英辉回忆,比较重要的改动是,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原来仅放在审判程序中,草案一审稿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对此,有人提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应是各个诉讼环节都有责任做的事情,如果只在审判环节进行了解,会导致本来有可能在审判之前就可以宽缓处理的没有实现,不利于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宋英辉也提出了书面意见。
二审稿中,该条被修改为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进行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调查。
“对未成年人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是亮点,但也有争议。主要是对适用条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还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三年以下’的案件是轻罪,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可作附条件不起诉较好。但更多人认为,在普遍经验不足时,如果贸然放得过宽,恐怕出现适用混乱,所以还是规定‘一年以下’。”宋英辉说。
修改中,也有意见提出应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回忆说,这个意见有道理,但立法部门考虑到该制度要着眼于建立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制度,所以没有采纳。该条规定“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也包含了检察机关应认真考虑、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的意思。
对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又一个亮点。“也有学者提出,‘封存’不如‘销毁’,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求学、就业不被歧视。该意见没被采纳,但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对记录进行查询的条件。”宋英辉说。
草案一审稿没有规定逮捕未成年人应听取律师意见。学者们提出,逮捕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而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所以是否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建议在二审稿中得到采纳。”宋英辉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成为最终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