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五步工作法”

发布时间:2012-03-29 17:36:00 查看次数:2356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次刑诉法修改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正式写入法律文本,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该项制度的设立无疑为之前的很多探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迎来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新机遇。

    我院早在2010年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尝试,并且根据近两年的制度规范和个案试点,逐步形成了一套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工作流程,即“五步工作法”。第一步筛选案件,发现案件处理可能性;第二步听取被害人意见,分析案件封存可行性;第三步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案件处理终结性;第四步开展记录消灭前考察,保证案件处理有效性;第五步宣告犯罪记录封存,实现案件处理彻底性。

    2011年,我院根据业已制定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办法(试行)》,联合学校、社区、派出所等单位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限制公开进行了宣告。截至目前,记录封存的效果良好,3名涉罪未成年人均顺利回归社会,在实习结束后,他们在酒店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并且在后续的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行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当前的个案试点更多的是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还有,诉讼过程的信息流转与记录封存结果的协调和衔接等问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封存对象的范围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使前期探索中一些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和澄清,对我院在试行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困惑指明了方向,这对当前未检工作的创新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定增加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职能,也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院已成功开展的个案试点、配套的制度以及建立的协作单位是我们未来开展这项工作积累的宝贵资源。目前,我院正在进一步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范围进一步地扩大,新刑诉法施行后,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全覆盖;从“依申请启动”过渡到“依职权启动”,把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定义务执行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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